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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99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27****小型越野客车从苍南县宜山镇四季花园小区往宜山镇环山北路宜山一中北校区方向行驶。当天21时45分许,途经苍南县宜山镇环山北路105号前路段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醉酒驾驶核查记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某某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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