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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47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2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143mg/100ml)驾驶浙C51****微型轿车,由苍南县宜山镇行驶至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进入医院时,因饮酒后注意力不集中,碰撞该医院地下停车场入口处水泥护栏,致自驾车受损。黄某某在当日15时许驶离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违法前科核查记录、现场呼气照片、呼气酒精测验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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