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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18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浙江省**新市街154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驾驶浙C13****号轿车从龙港市往**方向行驶。当日2时57分许,途经苍南县龙金大道宜山大道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中越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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