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鼓检刑检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花园**座**层**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花园**座**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1日0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小车沿五四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五四路省老干局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7.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鼓楼大队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及结果、强制措施凭证、现场调查记录、黄某某驾驶证信息、闽******号小车行驶证复印件、闽******号小车车辆信息、黄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毒物检验报告书;

5.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其被查获的现场照片、血样检测照片的辨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