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76******,仡佬族,小学文化,石阡县****会所保安,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石阡县**乡**村田某某家饮酒后,驾驶其贵D****1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载覃某某)从石阡县**乡往石阡县县城方向行驶。17时40分,当该车行驶至镇石线(镇远-石阡)石阡路84KM+200M处右转弯时,与直行的龙某某驾驶的贵A****7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石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78mg/100ml。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7mg/100ml。经石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龙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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