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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19〕19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兰州**售后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址河南省周口市**镇**园行政村**村**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坪**公里**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凌晨0时17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佛慈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龙口公安检查站对面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1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11mg/100ml,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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