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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街**委**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组,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沿甘南县繁荣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第三中学路口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其结果为86.3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到甘南县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黄某某的血样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84.8mg/100ml。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及我院审查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处理意见的通知》、《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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