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农场**区**队**号,现租住琼海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朋友邢某某在琼海市嘉积镇兴海路红太阳饭店吃饭时饮用了白酒。当晚20时许,黄某某驾驶琼CP****号牌小型汽车在嘉积镇兴海路红太阳饭店前行驶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公安民警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黄某某的酒精含量检测值为214mg/100ml,公安民警于当晚将黄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于2019年12月6日委托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鉴定意见,送检的黄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44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案发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E,有效期至2026年6月3日,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经查询公安网信息证实,黄某某此前无饮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黄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浓度为144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立案标准,但其体内血液酒精浓度未超过150mg/100ml,案发时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被公安机关查获时配合民警工作,到案后认罪、悔罪、认罚,此前无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等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卢 伟
检察官助理:许梦柳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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