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琼海市**镇**居委会**路**厂**栋**房,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0时5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琼AK****号小型汽车,沿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万泉河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万泉河路半岛花园小区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20.5mg/100ml,琼海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9年12月30日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1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未造成交通事故,且其血液中乙醇含量未超过150mg/100ml,并未有其他严重情节,且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杨江萍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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