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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住资兴市**街道**广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朋友在资兴市“农村大妈”饭店(原稻香村)吃饭。席间,黄某某喝了约半斤土酒。当日16时许,黄某某驾驶湘L1****二轮摩托车回东江,行驶至资兴市东江街道罗围十字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因涉嫌酒后驾驶,黄某某被民警带至资兴市中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案发时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7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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