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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建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曾用名冉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业州镇杜家坝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本县**镇**村**组出发沿**大道向本县**镇**社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本县**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化验,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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