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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3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5********,汉族,中专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广东省深圳市**街道**栋**,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1时36分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NN****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南山区同乐路留仙大道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8月2日22时01分对其进行抽血鉴定,检测结果为129.01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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