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海南**实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06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琼A8****号牌小型轿车,在万宁市万州大道仁里桥路段处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104.17mg/100ml,达到国家行业醉酒驾驶标准,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明显,未造成危害性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刘俊剑
检察官助理:张世标
2020年11月24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