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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二部刑不诉〔2020〕5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院决定,于同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3****小型轿车从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醉轩缘驶往瓯海区仙岩街道方向。零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车行经仙岩街道盛丰路73号时与他人发生纠纷,接处警的民警发现其身上有酒气后移交给交警部门。经血样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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