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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77********,汉族,小学文化,南通市港闸区**酒业商行法人,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曾因赌博,分别于2012年12月27日、2017年5月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罚款人民币200元、500 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0时2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苏F8****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通市港闸区**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3mg/100ml,系醉酒。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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