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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川A*****的小型轿车沿青白江区**镇**街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日0时40分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镇**街与小东街路口,黄某某驾驶的川A*****车与米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的牌照号为川A*****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碰撞后,川A*****又分别与冯某某驾驶沿**镇**街由南向北方向行至该路口的电动二轮车、刘某某停放在道路左侧的牌照号为川A*****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受损,冯某某受伤。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黄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19.0 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案有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案发时所测血液酒精浓度不满130mg/100ml, 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或者1万元以上财产损失,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一般适用不起诉。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适用罪轻不起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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