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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4********,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住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12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4月28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27日22时33分许,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湘NC7**的小型轿车由南往北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南路岳麓欧城长沙银行门前路段时,先后与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牌号为湘N0L**小型汽车、陆某某停放在路边牌号为湘NBM**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6.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二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二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黄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存在。但由于本案血样提取、检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且侦查机关亦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故该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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