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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18〕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61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51961********,户籍地:甘肃省康县**镇**村**社,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康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R****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家里前往康县县城,行驶至康县S307线14km+100m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呼吸检测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随即在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送检的黄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悔罪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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