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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4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95********,汉族,专科毕业,企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H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葛村路,至葛村路、建政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及时提取黄某某静脉血液后委托检验鉴定。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26.4mg/100ml。

本院认为, 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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