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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4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广西**设备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5号小型轿车,途经佛子岭路、民族大道、厢竹大道,至清厢快速路厢竹大道匝道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16.7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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