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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6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80********,壮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小区**栋**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5号牌小型客车上城市道路行驶,沿民主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长堽路“广西冶金研究院生活区”前红绿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及时提取黄某某静脉血液并委托检验鉴定。经鉴定,案发时黄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8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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