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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A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至南宁市青某某蓉茉大道凤岭南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黄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96.9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笔录、酒精吹气单、取保候审材料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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