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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武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1221990********,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住南宁市华侨投资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C号小型轿车沿武某区武华大道由武某城区往华侨投资区方向行驶,当其行至武华大道高速路口时,被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五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黄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了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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