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居委会。因本案于2020年7月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9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M8****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绕城高速公路13公里石湖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96.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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