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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1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牌为粤E0****的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白某某兴太一路米龙村道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07.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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