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66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7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现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00时37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经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2.80mg /100mL)驾驶一辆粤S01****号小型越野客车行经本市常平镇下墟村下墟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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