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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刑检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七里**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6日1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湘******小型汽车在本市**车辆检测站附近与湘*****教练车发生刮擦,双方现场协商未果后,黄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出警民警找到黄某某时,发现黄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0.5mg/100ml,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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