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尚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07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尚某某**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10日被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尚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尚某某大青沟镇张科村其岳父家喝酒后驾驶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冀GW****)行驶至大青沟乡道8公里1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拦住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5mg/100ml,后对黄某某提取血样并送往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84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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