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尉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河南省尉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2时40分,黄某某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尉某某滨河东路南段UK中心门口时被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566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的身份、年龄、住址情况;前科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无违法违纪的情况;查获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酒后驾驶被当场查获的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明被不起诉人有C1驾驶证的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不起诉人驾驶车辆系正常车辆的情况;当事人血样提取确认表证实在尉某某中医院提取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方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尉某某滨河东路南段UK中心门口执勤巡逻过程中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9月2日22时40分,黄某某与朋友一起在尉某某南环驴肉馆饭店吃饭时,喝了一瓶半啤酒,吃中午饭的时候喝了两杯多白酒,饭后,驾驶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尉某某滨河东路南段UK中心门口时被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事实。4.鉴定意见: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许建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17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黄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92.566mg/100ml。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光盘证明执勤民警查获黄某某醉酒驾驶及对黄某某抽血送检的事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黄某某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且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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