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2********,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街**里**号楼**门**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津J****9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自本市东某某无瑕街铭汇缘烟酒店出发,沿兴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银河大道左转,沿银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森淼里小区西门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8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