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大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晚,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号的蓝色“宗申”牌二轮摩托车从大邑县晋原街道盐华苏路出发,沿天新大快速路往晋原城区方向行驶。20时36分许,黄某某驾车行驶至大驷路成温邛高速涵洞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31.9mg/100ml。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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