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龙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21975********,羌族,小学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2020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2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龙泉驿区金桉路从龙泉方向往成都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金桉路炜岸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黄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后被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当日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24.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初犯,且自愿申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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