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龙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21975********族,小学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组。2020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2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龙泉驿区金桉路从龙泉方向往成都方向行驶,当车行金桉路炜岸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黄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后被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当日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24.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初犯,且自愿申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