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大竹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4时30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川SB64**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大竹县**镇**村向**村行驶,当车行驶至石安路0001公里路段时,被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挡获。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呼气酒精含量进行测试及抽血检验。呼气结果为97mg/100ml。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送检材(黄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经过调查走访,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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