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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3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7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E3****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禅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88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待检。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8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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