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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3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粤EF****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佛平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经过。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液酒精成分,含量为98.0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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