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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南海区**镇**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7****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广佛新干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3毫克/100毫升;随后带其到佛山市禅城高新区医院进行抽血检测,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09.03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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