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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7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3***7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线与**公路交叉路口被民警例行检查时现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13.15mg/100ml(乙醇/血)。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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