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公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运输。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公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文燕,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晚餐饮酒,后乘坐其老婆王某某驾驶的鄂D****8小型面包车,从**镇**村出发回**村家里。20时许,当车辆行驶至**镇**所门口,因黄某某所抱婴儿哭吵,黄某某就将小孩交给老婆,其临时驾驶该面包车,正好遇到交警查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测得黄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7.5mg/100mL,后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号牌鄂D****8小型面包车、提取的血样等物证(照片);2.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钱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酒精含量不高,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属初犯,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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