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55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海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23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L****海宁市丁桥镇诸桥村海宁市丁桥镇诸桥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海宁市盐官镇丰兴路东北烧烤店地方时,与时某某发生纠纷,后黄某某报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现场否认饮酒后驾车,后民警带其至海宁市康华医院提取血样。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2 证人时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民警李宇华、姚维佳、李明敬、黄立峰出具的查获经过;

3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 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