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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街道******号,住庆城县北街********工地,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22时02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渝A*****号“天籁”牌小型轿车沿庆城县庆城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庆城县庆城镇定远路“****”门前路段时,被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35mg/100m1,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平均含量为91.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

5.鉴定委托书,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分析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文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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