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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现住本区**路**商住楼**栋**单元**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9年9月24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21时许,黄某某饮酒后持 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 C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马坎村往剑江路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共青二路共青二号线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 109mg/100mL,经鉴定,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83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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