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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月**日酒后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从**路西往**方向行驶,于凌晨途经**路段时,碰刮路边绿化带,造成车辆损坏,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乙醇含量检验,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2mg/100mL。
本院认为, 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黄某某在凌晨时分行人稀少的路段醉酒驾驶电车,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院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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