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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乡**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1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Y3****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工业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89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佛山市南海经济开发区医院抽血检验,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23.4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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