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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址:广东省**。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1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粤M9****),于2020年03月09日23时56分,途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大道西进校前路东71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后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静脉血液送检(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1.7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不具有酌情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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