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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8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乔利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TS7**号小型越野车沿马山县白山镇银峰大道往马山县汽车站方向行驶,行至马山县汽车站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吹气检测,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mg/100ml;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马山县中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广西众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47mg/100ml。
2019年1月20日经民警询问,黄某某如实交代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在80-140mg/100ml之间,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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