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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关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现住关岭自治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贵G****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王某甲、黄某乙从永宁往白岩村白某某方向行驶。19时15分许,行驶至白岩村白某某通村公路0km+900m处时,与对向驶来的由驾驶人吴某驾驶的贵G****1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乘车人王某乙受伤及两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8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关岭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黄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事故对方当事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事故对方当事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定辉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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