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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号牌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经三路进纬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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