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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0****)行驶到茂南区高山迎宾二巷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黄某某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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