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2********,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01时50分许,黄某某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粤K37****号小型轿车在茂名市站北六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随后被民警带到茂名市中医院提取检验血样。经茂名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8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