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信州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上饶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2月2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0时10分许,被不诉人黄某某驾驶赣******香槟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信州区沿上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广公路与水南街交叉口处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事发时所抽取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13mg/100ml,本次违法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