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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2000******,汉族,在校大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9日22时30分左右,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灰色**牌小型轿车,沿上蔡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07月11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证人旁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在校大学生,日常表现良好,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有具结书,根据其本人及近亲属申请,可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相关规定,经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黄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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